甲公司2016年亏损100万元,2017年实现税前利润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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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应纳所得税:(500-100)×25%=100(万元),完税后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不考虑其他相关事项):500-100-100=300(万元)。
(2)如果使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则企业应纳所得税:500×25%=125(万元),完税后甲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不考虑其他相关事项):500-125-100=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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