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先秦儒法俩家法律思想上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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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比较大而沉重 真回答起来没个思想深度是应付不了的说个大概区别就是儒家提倡以德孝仁治天下,是一种相对柔和,温婉的政策(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以人为本);与之相对的法家学说则是以严法治国,制订严格的法律来管理约束群众(用现在的话就是依法治国了),以上应当是最根本对立的地方吧

众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作为一种统治政策,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各有所长,又独具特色,儒家和法家政治法律思想差异代表了中国先秦时期治国方略的不同路向,形成了德治主义与法治主义的不同传统,并奠定了儒法互补的基本格局.自汉武帝至清末,历代统治者都奉行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的治国之策,而这种治国模式的形成,在秦汉以前经历了较长时期的选择和探索的过程。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儒家思想总述

儒家思想是孔子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规范社会道德伦理的思想体系。《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据鲁,亲周,故殷,运之三代。”儒家思想后经过孟子,荀况,董仲舒等人的发展最终得以发展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儒家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他以“亲亲”、“尊尊”为立法原则,极力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以“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并倡导大一统,反对苛政和兼并战争。他适应了奴隶制解体封建制度崛起后的社会需要,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后被统治者尊崇为正统思想,远播四海,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一直到当今社会。

二、儒家思想之得

儒家思想之得表现在:

“礼”——以礼治国,寓法于礼。

儒家思想强调“礼”的作用,其对个人修养和良好品德的严格要求本质也是为了服从于礼。“礼”原意指的是对神上和祖上的祭祀(礼)祭祀就要强求次序和秩序,孔子将其演化为等级化秩序化的礼制,孔子努力倡导“礼”,希望按照礼使得社会安定团结,免除各个诸侯国家的战争,使得相互和谐,人们生活安定。另外又要求个人进行严格的自我修养,然后按照“礼”的要求进行社会生活,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尽管这一思想多少存在一定空想成分和不切实际,但是其进步性却是明显的。荀子将礼进一步发展成为“隆礼重法”成为优秀的治国之策。

“仁”—— 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

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这些内容集中概括了其治国思想和主张。“仁”运用于实践即表现为“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反对苛政,而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荀子也在此基础上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了儒家的思想体系,如“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荀子 大略》),而且儒家把原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 皋陶谟》),再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泰誓》),再如“民,神之主也”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国语 周语》)。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因此,儒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民本色彩。“仁”在历代思想沿革中始终作为儒家治国思想核心被保存和发展。

“德”——强调个人修养,特别是统治者的个人修养。

“德”是个人修养的集中反映。儒家学说自开始起就是讲求个人的修养,首先从个人出发以个人感受的角度来寻求个人内在和谐与平和。 如《论语》“学而篇”第一句就是讲“说”、“乐”、“不愠”,达到这样的境界才是有德有养的君子。可以说整个论语就是以孔子自己的行为表现和道德修养活动来教诲他人。而个人修养的最终目的除了使得个人感觉到愉悦之外,还在于达到社会本身的和谐,如 “学而篇”第一十二句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而统治者的品德修养又关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具有国家治理权力的人应该注重自身品德的修养。统治者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可以使得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庶民的生活,从而达到“礼治”社会的理想层次。

儒家思想中既有仁善,亦具有治国之策,散发着浓重的人文色彩

三、儒家思想之失

儒家思想中既有仁善,亦具有治国之策,散发着浓重的人文色彩但是其也有自己的不足。

过于强调个人修养,不重视法律。

儒家强调个人为了神上和祖上而讲求品德,使得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而作为治国之策,这一点无具有空想性,根据历史实践可以发现,治理国家除了统治者要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外,治国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儒家思想希望借助“德”而和谐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

“亲亲”“尊尊”的腐朽性。

儒家学说仅仅是把国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即便出现了皇权的保证,民众推翻的理由是当权者道德堕落、品质糜烂,而新建的王权只要继承儒家学说,做到修身养性、体贴民生,就可以获得新的正统地位。这种思想无疑具有保守性和腐朽性,他只能做到维系统治,而并不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倡导“人治”不利于长治久安。

无论是“礼”还是“仁”,儒家学说始终希望借助自我修养推行礼法达到社会和谐,从本质上来看,儒家倡导的实际上是“人治”,人治的弊端又是显而易见的,好的人治靠有责任感的强势的铁腕人物的确可以出现盛世,如贞观之治,但人治的缺点是长远稳定性继承性无保障,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和规范,从长远看还是不利于统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而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阻碍。

法家的法律思想

一、法家思想总述

法家最初的起源已经无从考证,但是邓析、少正卯可以称之为法家开山鼻祖,后来李悝,商鞅以及韩非子、李斯,等又不断补充和发展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最终在秦朝达到顶峰。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引领社会。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而为了富国强兵,法家主张改革贵族奴隶主世袭制,强调奖励耕战,减轻赋税。法家根据社会现实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古礼只适合於古代,当其时必须实行法制。他们由是提出与其法治思想一致的历史观:历史是发展的, “不必法古”,“反古不可非”。

法家的法治思想体现在不同的法家思想家里,法治、术治、重势思想各有侧重:商鞅重法治,申不害重术治,慎到强调重势,韩非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二、法家法律思想之得

“法治”——主张“依法治国”。

战国时期的法家属于地主阶级改革派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为韩非子。其思核心是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国家,并以“法治”来维护。这种理论被秦王赢政所采用,成为他灭六国,建立专制体制的理论基础。秦统一后的许多措施就是法家理论的应用。需要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只提出了刑法,并不是近代意义的法律思想。其法治对象是君主之外的所有臣民。这对打击奴隶主贵族特权,保护新兴地主的中央集权制度有积极作用。虽然由于秦过分强调“法治”,以致严刑苛法,横征暴敛,短命而亡。秦汉以后法家作为一个学派消失了,但重视法的作用,强调君主专制思想却被历代继承下来。

制定成文法,将法公之于众,注重治国策略。

法家所主张的首先就是将法予以成文化,并且公之于众。“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 修权》)。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不再是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和儒家将行为规范称为“礼”不同,法家将自己规定的行为规范明确称为“法”、“律”,努力显示出对社会大众的平等性:“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 赏刑》)。

重“刑”——突破“刑不上大夫”,凸显王权权威。

法和律的内容对“礼”突破很大,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定分止争,兴功禁暴,赏刑并用,同时,也以明确的方式来维护王者的权威。对于王者的权威维护,不再依赖于王者的道德修养,反而,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威严和严格执行。在统治权问题上完全抛弃了过去“礼治”所强调和运用的伦理工具,利用对臣民的利益引导和心理威慑来服从王者的需要。尽管韩非子也看到了特权阶层对法律实施的破坏和阻碍,“犯法为逆以成大奸,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韩非子 备内》),但是,法家的法与律以及严格实施,还是为了“明王之国”。

三、法家法律思想之失

法家思想有许多进步之处,也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发展,但是他也存在很多不足。

“严刑峻法”。

正因为严格按照法律来维护统治权以及国王的权威,对犯法者自然不会从轻,法家的集大成者商鞅、韩非子都主张“严刑峻法”,“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韩非子 六反》)。实际上就是加大对犯法者、犯罪者的处罚,通过严厉的特殊预防来增进一般预防的效果,从而使得民众对国王之法不敢违反,顺从于法律的规定,建立符合统治者需要的统治秩序,从而达到“治”的目的。因此,在法家法律思想中,反而没有了民本思想,

民众工具化。

在法家思想体系中,民众只作为统治者的奴役对象而出现。法家对于老百姓是心存蔑视的,儒家主张“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法家则更绝,主张民可用其勇,而不可使其有智,主张以惩罚使人民恐惧,用奖励让百姓服从于国家的利益,比如对外侵略扩张。如商鞅订立的军功二十级,让百姓怯于私斗,而勇于公斗,也就是鼓励为国家利益而杀人,只有功利,不问是非。整个国家至上而下只有统治阶级拥有思考能力,只有君主一人拥有最终决策权;作为臣民,只要服从并随时准备为国家(事实上是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利益献身就行了,而回报不是人格的尊重和自由权利,也不是儒家那样在道德上的褒扬,而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总体上而言,就是利用国民的生存利益来达到政治的目的。“法治”完全是一种工具和手段。

过分强调权术忽略统治者自身能力和修养。

法家明确论述王者权势问题和王者对臣民的驾驭之术,如“抱法处势则治”(《韩非子 难势》)、“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 定法》)。谈论势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统治。儒家所倡导的是靠王者的道德修养来顺从“礼治”要求,从而服得天下,使得民众从道德伦理的角度佩服和服从王者的秩序,即主张“贤人治理”。而法家则认为“贤人治理”完全是一种幻想,只有靠势才能实现良好的统治。君主具有王者的帝王和权势,臣民所具有的臣民身份决定了他们必须服从于君主的权势,对于不服从者,自然是用法来惩治。这样法与势结合起来,成为统治的良好工具。而且,君主还应该讲究“术”。这是韩非子所明确强调的,除了人事制度的管理之外,还要强调“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 难三》)。在君臣关系上,君主应该无为,不可“移情借臣”,把君主对臣民的防范予以明确化和正当化,并且设计多种方式来供君主运用,防止臣民对君主的悖逆和奸诈,实际上这是为君主的特务统治和法制之外的操纵提供了最初的理论支持。

法家儒家思想综述

儒家主张的是“贤人治理”,法家的法律思想主张君主的权势,并且以法予以保障。儒家强调君主的个人修养,寻找道德支撑,而法家则根本不管法、律是否有道德的支持。以至于,法家的法律思想很容易导致“恶法亦法”;儒家则注重“法”与“礼”的关系,要求法符合进行祭祀活动“礼”中的亲情和温情关系。儒家学说在道德上为君主统治留下了难题和隐患:“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 五蠹》)可见,法家和儒家的法律思想存在针锋相对的对立,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又具有极强的互补性。

可以说,在平和时期,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非常需要儒家学说的支持,使得君主保持个人道德,也使国民修身养性,保证良好秩序,从而保证政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在征战时期,国家趋向统一和夺取政权的需求就可以从法家那里找到根据。对于本身就认为皇权至上的君主来说,在自己道德破败或者把道德抛弃时,法家的主张正好可以弥补统治方式上的空白。对于皇权来说,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正好可以满足其不同侧面的需要,正所谓,“威逼”与“安抚”相结合,服从于皇权的统治要求,维护君主的权威和统治,成为皇权社会统治者的思想文化工具,共同达到了“人治”的终极目标。也正是如此,自汉武帝至清末,中国统治阶级选择的治国模式是外儒内法而剂之以道。即以儒家文饰政治,以法家支持政治,以道家调剂政治。这种治国模式的形成,在秦汉以前经历了较长时期的选择和探索的过程,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儒法互补,儒法交融,这才构成中国传统治国思想的核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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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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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上的对立:
  (一)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
  儒家主张人治,孔子重人治,轻法治,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国家的治乱,政事的兴废,完全取决于有无明君圣主,儒家主张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而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法任而国治。
  (二)儒法刑罚轻重的对立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宽猛相济的刑罚,“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
”。法家则认为要重刑罚,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三)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刑无等级”儒家在礼治秩序下,刑法的适用也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有等差”。法家则认为刑无等级,商鞅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要一种客观的标准。
  (四)儒法两家代表阶级立场不同
  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以中庸哲学理论为基础,出于维护奴隶主专政而提出来的。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认为,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是不公平的,必须将其废除,应实行重刑,借此威慑臣民守法,因此“法治”成为他们推崇的治国方略。
  (五)儒法两家的历史观的不同
  儒家为了维护已经过时的礼,反对当时新兴封建势力所采取的某些改革措施。法家则提出“不法古,不修今”,主张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主张变法革新。
  (六)儒法两家重君与重民的分歧
  儒家重视民心向背,认为统治者只有争得民心才能巩固自己的统治。法家则主张以君为主,法为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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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生生的奇迹
2010-01-10 · TA获得超过25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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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把人都当成好人,法把人都当成坏人。法有用,儒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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