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体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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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如下:
一、立法上
1、刑罚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酷刑日益减少,妇女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给予特别照顾;流邢被定为减死之邢。综括这一时期的刑罚变革,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
2、“八议”入律:先回答八议是什么含义。八议的入律,使贵族官僚享有法定特权,变通使用一般法典中所规定的刑罚的制裁。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是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
4、官当。
5、设立“重罪十条”:含义。使法律更好的服务于皇权,而且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
6、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
二、司法上
1、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2、登闻鼓直诉制度建立。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传统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
“八议”入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人律。“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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