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
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年月2月,张某与刘某两次签订了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试分析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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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有追认的权利。追认期限为一个月。
(2)乙商场撤销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因为追认期一个月已经过去,丙未表态,表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已经无效,谈不上撤销不撤销。
合同法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人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同志的方式做出。
(2)乙商场撤销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因为追认期一个月已经过去,丙未表态,表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已经无效,谈不上撤销不撤销。
合同法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人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同志的方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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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但是在刘某支付5000元之前可撤销。
该合同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因为张某的承诺仅仅是不违反法律,没有实质上对刘某支付对价,刘某片面同意付给张某的钱应该视为赠与。刘某系赠与人,张某系受赠人。
根据《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刘某尚未支付5000元,是可以不支付的,当然如果已经支付了,也不能向张某索还。
该合同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因为张某的承诺仅仅是不违反法律,没有实质上对刘某支付对价,刘某片面同意付给张某的钱应该视为赠与。刘某系赠与人,张某系受赠人。
根据《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刘某尚未支付5000元,是可以不支付的,当然如果已经支付了,也不能向张某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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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物权的风险转移到了甲方,当初到货时甲方有检验产品质量的义务。
合同未履行部分可以解除。因为乙方违反了约定的时间,在甲方实施催告权后乙方仍然未能及时供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造成的违约甲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提供合格产品,或者延迟履行,或者要求赔付违约金,或者要求双倍赔付定金。甲方在选择违约赔付的时候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一起赔付。
乙方应承担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可预见损失,包括利润。
乙方还应承担赔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付责任。
乙方应该
合同未履行部分可以解除。因为乙方违反了约定的时间,在甲方实施催告权后乙方仍然未能及时供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造成的违约甲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提供合格产品,或者延迟履行,或者要求赔付违约金,或者要求双倍赔付定金。甲方在选择违约赔付的时候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一起赔付。
乙方应承担延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可预见损失,包括利润。
乙方还应承担赔付合同规定的违约赔付责任。
乙方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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