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两个案例,请大虾帮忙结局一下[急!!!]
1)我方以FOB条件进口货物10,000MT,进口合同规定卖方负责装船,每天装船400MT,延期一天罚款500元,提前一天奖励250元;而租船合同规定每天装500MT,滞...
1)我方以FOB条件进口货物10,000MT,进口合同规定卖方负责装船,每天装船400MT,延期一天罚款500元,提前一天奖励250元;而租船合同规定每天装500MT,滞期一天罚款600元,速遣一天奖励300元。问:我方可否接受租船合同的要求?并分析原因。
2)某租船合同规定:装船和卸货应分别在10个连续日内完成,滞期费每天1000港元,速遣费减半。实际情况是装货延期2.5天,卸货节省4天。结果承租人认为船方应向其支付750元,而船方则认为承租人应向其支付500元。请分析争议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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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租船合同规定:装船和卸货应分别在10个连续日内完成,滞期费每天1000港元,速遣费减半。实际情况是装货延期2.5天,卸货节省4天。结果承租人认为船方应向其支付750元,而船方则认为承租人应向其支付500元。请分析争议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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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你们和卖方签订的装卸率是400MT/DAY,10000/400=25;而租船合同中的装卸率为500MT/DAY,10000/500=20; 在卖方的装卸率下,你们将损失600*5=3000元的滞期费用。所以改租船合同不可接受,装卸率倒过来,是可以接受的。
2)750的来历:
承租人认为,装货延期2.5天,而我卸货节省4天,4-2.5=1.5天,我总共节省天数为1.5天,按减半的速遣费500计算,1.5*500=750
500的来历:
船方认为,滞期2.5天,2.5*1000=2500;速遣4天,4*500=2000;2500-2000=500,所以,承租人应该支付500元
这个案例的计算方法应该是承租人支付船方500元为正确。因为承租人弄混淆了速遣和滞期的费率比。
2)750的来历:
承租人认为,装货延期2.5天,而我卸货节省4天,4-2.5=1.5天,我总共节省天数为1.5天,按减半的速遣费500计算,1.5*500=750
500的来历:
船方认为,滞期2.5天,2.5*1000=2500;速遣4天,4*500=2000;2500-2000=500,所以,承租人应该支付500元
这个案例的计算方法应该是承租人支付船方500元为正确。因为承租人弄混淆了速遣和滞期的费率比。

2025-04-28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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