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2008年5月,B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准备在甲栋居民楼对面,新建一座动物实验室。甲栋居民楼80户居民认为动物实验室是污染环境的项目,根据环境法律规定,该类建设项目必须先进行... 2008年5月,B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准备在甲栋居民楼对面,新建一座动物实验室。甲栋居民楼80户居民认为动物实验室是污染环境的项目,根据环境法律规定,该类建设项目必须先进行环境污染和影响评估,报市环保局批准后,方能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经查,B市规划局早在2007年9月就核定了设计方案通知书,确定了动物实验室的可行性研究结论,并于2007年10月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6月,B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评估审批手续,2008年8月得到确定批复。请回答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否撤销?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麽
2.依照《行政许可法》,居民在动物实验室审批程序中有何种程序权利
3.80户居民可否推选诉讼代表人?可选几个?
4.若诉讼中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否撤诉?撤诉的限制条件是什麽?
5.如果新建动物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征地拆迁,有关部门对80户居民做出的《限期搬迁通知书》是否可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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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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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2-22 ·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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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和影响评估书》并不矛盾,因此,不能撤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居民在动物实验室审批程序中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 80户居民可否推选诉讼3至5名。
四、若诉讼中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以撤诉。
五、如果新建动物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征地拆迁,有关部门对80户居民做出的《限期搬迁通知书》是否不可进行诉讼,只能诉讼其具体的行政行为。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承华泣羽彤
2020-06-07 · TA获得超过364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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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十五日内。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有三种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即可。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4.收据不合法。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张某在本案中有权陈述和申辩,有权对违法处罚提起复议和诉讼,对无法定收据的罚款,有权拒绝缴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于某应在两日内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两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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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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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因为损害公共利益;
3.可以,至多不得超过5人
5.可诉。
区别:1.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2.使用次数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3.效力情况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将来的事件和行为,向后发生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已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向后追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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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之侨洽
2019-03-28 · TA获得超过382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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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安局是被告。
因为它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乙是对变更后的裁决不服。
(2)县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题目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那么,答案是:
可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除列举了八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外,还有一条兜底性的条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此案件不属于不可诉行为,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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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118f16628
2010-01-20 · TA获得超过543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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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许可申请不具备条件
2.听证。
3.1-5人。
4.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5.可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具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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