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劳动法

我们于2007年3月进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2008年买保险,又从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现在由于公司改制,公司要求个人填写自愿解除... 我们于2007年3月进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2008年买保险,又从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现在由于公司改制,公司要求个人填写自愿解除2008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从2010年2月从新签订于人才市场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您,这合同能付签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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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fe9d72
2010-01-23 · TA获得超过47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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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在同一单位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你们单位总是让你们重新签订合同,有可能删除你们工龄,规避补偿问题,所以不能自愿解除,如果不是自己辞工,而是公司不要你们就要赔钱,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要你们就要赔偿三个月工资,如果不是合同到期中间不要你们赔偿双倍6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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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anse83
2010-01-29 · 超过2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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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由原单位转到劳务派遣公司,相当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同新单位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1、解除原有合同需要按照入职的时间长短支付工龄补偿;原单位应支付你三个月的工龄补偿(在结清应付工资的基础上);
2、与人才市场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就不属于原单位的职工,有任何的劳动纠纷需要和人才市场进行沟通;
3、看清人才市场的劳动合同,一般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会有很多的细则;
解除合同:
单位解除:
1、提前一个月通知或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支付工龄补偿。每满1年为1个月,半年以上1年以下按照1年计算补偿1个月工资,半年以下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3、如果牵扯到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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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DH73l9dh1913AL
高粉答主

2010-01-23 · 律师
创作者DH73l9dh1913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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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TA提问 私信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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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其方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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