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取得的保险返还收入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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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第十条对纳税人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在代客户办理保险、车牌照时,向客户收取的保险费、车牌照费可不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对于你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返还收入,属于你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代销保险的劳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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