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辞职时年假怎么结算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必须执行的,你至少可以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补偿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带薪年休假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必须执行的,你至少可以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劳动法没有限制在同一单位累计年假,连续工作一年1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包括可能换了几个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两种情形都包括。所以条例当中所使用的累计这个表述和连续是不一样的,累计是累计,连续是连续,累计是中间允许间断,是各个时间段相加,累计工作已满1年就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他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时间累计相加,中间也许有间断,都没有关系,满了1年,他就可以了。
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让发生工作岗位变更、调整的这些职工,不至于因为工作变更而影响到他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劳动法没有关于年假的内容,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年假折算方法,具体如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扩展资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例子
职工老杨于2012年6月1日入职唐山市某印刷厂,成为一名操作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同意向老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老杨提出,公司还要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公司称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老杨实际上也休了5天年休假,无需再补偿。
老杨则提出自己是21年工龄,每年应该享受15天年休假。双方协商不成,老杨向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了老杨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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