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退休工人涨工资的情况
谁能告我陕西省退休工人涨工资的情况和涨工资的方式,一定要提供相关的衔接,我想自己去正规发布网站看看,谢谢,回答的好,我在追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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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召开了“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厅长鬲向前就全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省养老保险系统全力组织实施,确保于1月31日前把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以实际行动为保障好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出贡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鹏程传达学习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精神。省人社厅副厅长雷锋涛 ,副厅长、局长马新生到会部署工作。会议由省人社厅副厅长翟四虎主持。省相关厅局有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各市人社局、经办机构负责人在各市分会场参会。
国家规定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左右,并要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人员进行适当倾斜;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按此规定,2010年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应为120元左右。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测算和制定方案时,力求从省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争取尽可能多地提高养老金水平,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经国家同意和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略高于10%的水平进行调整。
主要政策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
(二)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0年1月1日至193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含9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970元的,补足到9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至1100(含11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1065元的,补足到106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100元至1200(含12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增加后不足1160元的,补足到1160元;基本养老金在12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增加后不足1255元的,补足到125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1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这次调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按以上办法调整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00元的,补足到600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国家规定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左右,并要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人员进行适当倾斜;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其调整水平。按此规定,2010年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应为120元左右。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测算和制定方案时,力求从省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争取尽可能多地提高养老金水平,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经国家同意和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略高于10%的水平进行调整。
主要政策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
(二)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0年1月1日至193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含9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970元的,补足到9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至1100(含11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1065元的,补足到106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100元至1200(含12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增加后不足1160元的,补足到1160元;基本养老金在12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增加后不足1255元的,补足到125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1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这次调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按以上办法调整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00元的,补足到600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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