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者依《劳动法》规定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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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ゼ黙0249
2013-11-01 · TA获得超过130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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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和获得报酬权。《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3)监督权。《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指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依照《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4)管理权。《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5)解除合同权。一是随时解除合同权。《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内;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行使解除权。二是通知解除合同权。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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