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手续: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凡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城镇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接收。退伍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
扩展资料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一般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1.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4.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义务兵,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由原征集地退伍 军人安置机 构负责接收。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犯过失罪者 除外),交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