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病人输血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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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疾病、化疗或放疗引起的骨髓抑制或衰竭病人, 凡血小板数低于20X109/L伴自发性出血者应输血小板。 血小板数低于50X109/L,某些病人也可发生小量出血, 一般止血措施无效也可输注血小板。2、血小板功能异常: 如血小板无力症、尿毒症、 严重肝病某些药物等引起血小板功能异常伴有出血者。3、 大量输血所致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数低于50X109/ L者。4、心肺旁路手术: 常有血小板功能损伤和某种程度的血小板减少, 血小板数低于50X109/L且有伤口渗血不止者。5、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 由于病人体内存在自身抗血小板抗体,输入的血小板很快被破坏, 故不轻易输注血小板。有下列情况可输:一、 血小数在20X109/L以下,伴有无法控制的出血危及生命者; 二、可用脾切治疗本病的术前或术中有严重出血者。6、 新生儿同种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本病有自限性,最长3- 4周痊愈。如有皮肤及粘膜出血者可输注血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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