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一个很简单的关于追及效力的法律问题。。
A的自行车被B盗窃,B起了一段时间后将扯抛弃,C拾得该车并赠给D,D死亡后该车由唯一继承人R继承,F经营旧车商店,所以将其卖给不知情的F。问现该车的所有权应该归谁?谢谢大...
A的自行车被B盗窃,B起了一段时间后将扯抛弃,C拾得该车并赠给D,D死亡后该车由唯一继承人R继承,F经营旧车商店,所以将其卖给不知情的F。问现该车的所有权应该归谁?
谢谢大家~~~~~~~~~~~~~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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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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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慢慢道来。
自行车:盗窃物→遗失物→占有→无权处分赠与→继承→买卖合同
F拥有所有权。
R继承之前都是烟雾弹,说这么多,其实在买卖合同之前的关系都已断裂。
不得不说这自行车真是坎坷一生,多灾多难。
既然R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就是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补:
提问者都说了,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管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该物之所在以行使支配权。
法律另有规定指《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中规定的物权变动的三种情况中的第二种情况: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所以说,追及效力,这里断了。
自行车:盗窃物→遗失物→占有→无权处分赠与→继承→买卖合同
F拥有所有权。
R继承之前都是烟雾弹,说这么多,其实在买卖合同之前的关系都已断裂。
不得不说这自行车真是坎坷一生,多灾多难。
既然R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就是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补:
提问者都说了,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管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该物之所在以行使支配权。
法律另有规定指《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中规定的物权变动的三种情况中的第二种情况: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所以说,追及效力,这里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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