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转正期?
推荐于2019-09-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
二、见习期是人事制度下应届毕业生就业的试用期
根据相关规定,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见习期制度正逐步被试用期制度取代。
三、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察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
试用期是劳动制度下的概念,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平等协商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正式期
没有转正期的说法,见习期或者试用期职工转正之后即进入正式期。试用期或者见习期满,双方继续用工,无论是否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也视为合格,进入正式期。
一、实习期是学生理论运用与实践教育阶段
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
二、见习期是人事制度下应届毕业生就业的试用期
根据相关规定,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核定定级工资,《转正定级表》归入个人档案;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三、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察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
试用期是劳动制度下的概念,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平等协商约定。
四、正式期
没有转正期的说法,见习期或者试用期职工转正之后即进入正式期。试用期或者见习期满,双方继续用工,无论是否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也视为合格,进入正式期。
2019-08-19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邓某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就业形势较差,邓某花了三个月的时间才在一家广告公司找到工作,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规定,邓某的见习期是一年,试用期是三个月。邓某只听过试用期,不明白见习期是什么意思,那么,到底什么是见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答疑
见习期是用人单位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以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首先,二者的设定的原因不同。见习期的设定是为了使大学毕业生熟悉工作内容以及考核;而试用期的设定则是为了给雇佣双方提供一个互相了解、双向选择的期限。
第二,二者的法定期限不同。见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在内,一共为一年;而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到1年之间的,则劳动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到3年之间的,则劳动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如果双方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劳动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二者的范围不同。见习期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业务考核,这里所说的应届毕业生主要是大学专科、或者中专技校的学生;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是雇佣双方之间的一种考察期限,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不能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双方了解、互相选择。它不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还适用于再次就业时变更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第四,二者的效力不同。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如果觉得不合适随时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不满意,只要能够证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见习期就不同,如果劳动者期满合格的话,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相反如果劳动者不合格的话,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或者延长见习期限,如果仍不合格或者表现特别不好的,也可以将其解雇。
法条链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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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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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这即是四个概念,又是四项法律制度或政策制度,它们都存在于就业领域。这四种制度有各自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也有各自的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