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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15年经营情况如下:实现营业收入860万元;营业成本320万元;税金35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8万元);营业外收入30万元;营业外支出85万... 某公司2015年经营情况如下:
实现营业收入860万元;
营业成本320万元;税金35万元;
投资收益1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8万元);
营业外收入30万元;
营业外支出85万元(包括赞助某项体育比赛68万元和代扣单位个人所得税后未缴纳被税务机关罚款5万元)
管理费用290万元
财务费用14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公司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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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2007
行业观察员

2018-04-15 · 为您解答财税疑问,专注税收政策法规。
龙泉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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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的各项业务税务处理如下:
1、收入总额:
(1)实现营业收入860万元,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入收入总额。
(2)投资收益1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但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依法不计入收入总额。
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为:10万-8万=2万
(3)营业外收入30万元,依法计入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860万+(10万-8万)+30万元
2、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1)营业成本320万元,营业税等税金35万元,依法准予扣除;
(2)营业外支出依法准予扣除,但该支出中的赞助支出和税务机关的行政罚款,依法属于不得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85万-68万-5万
(3)管理费用290万元.依法准予扣除;
(4)财务费用140万元,依法准予扣除;
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25%=[860+(10-8)+30-320-35-(85-68-5)-290-140]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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