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什么时候开始,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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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指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会计核算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新会计制度下,把应交教育费附加都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不再使用其它应交款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费附加

绍辉聊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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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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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以及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水质监测的检测范围】:污水、纯水、海水、河水、井水、渔业水、泳池用水、中水、瓶装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冷却水、农田灌溉水、景观用水、生活饮用水、地下水、锅炉水、地表水、工业用水、试验用水等。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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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鹤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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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教育费附加的颁布背景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开征。

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百度百科-教育费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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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1 · 用心倾听 真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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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以及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6年2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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