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动法标准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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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消息,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10元提高到1510元。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元;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珠海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到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工资标准13.2元;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外,增加了肇庆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 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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