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新译》第二十五章:自知自爱 天性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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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新译》第二十五章(民篇第七章)
自知自爱 天性绽放
(原第72章)
民不畏威,则大威至。
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
夫唯不厌,是以不厌。
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
故去彼取此。
【注解】
1、威:指统治者的权威,这里引申为不恐惧和担忧政策、法令,因为知晓它是对自己有利的。
2、狎:通“狭”,狭窄、逼迫。
3、自知不自见:自己知道而不自我表现。见,同“现”,表现。这里引申为不把民众生活美好归功于自己的功绩。
4、自爱不自贵:圣人但求自爱而不求自显高贵,意指做事不强调自己做,只是为了还彼此心愿。
5、去彼取此:指舍去“自见”、“自贵”,而取“自知”、“自爱”。
【释义】
人们不畏惧权威,人们尊道贵德,才说明威到了极致,威发挥了作用。威不是用来干扰人们安居,不是干扰人们乐业,反过来是支持人们安居乐业的,人们自然不反对和支持威(法令)。所以圣人有智而不苛求他人一定与自己一样,自爱而不求他人一定爱我,严守律己而不贵求于人。
【释意】
让人恐惧和害怕的法令并不是什么大威,因为人们会想办法规避它。只有受人们认同和欢迎的法令,才是真正的大威,因为人们会维护并遵循它。俗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好法令得民心。这就是好法令的“音”,符合了民心的“声”,音声相合,妙用无穷。好法令利益大家,让大家安居乐业。所以,表面的威风不叫威,每个人都欢迎才是威;成为集体意识中心,受欢迎、受爱戴的就是符合道的。
《道德经新译》第二十四章(民篇第六章)
道司生死 自然运作
(原第74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杀。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
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注解】
1、畏死:死,死亡,可以拓展为很难做到的、超出承受范围的事,其感受跟死差不多。
2、为奇者:奇,奇诡,邪恶。为奇者,指为邪作恶的人。
3、执:拘押。
4、司杀者:负责行刑者,指天道、自然。
5、代:代替。
6、斫:砍、削。
7、希:同“稀”,稀少,很少。
【释义】
人之本性,趋利避害,趋易避难,若生难死易,生苦死乐,则民不畏死矣,以“杀”让民惧则成笑谈。相反使民安居乐业,则民畏死,这时若有作孽者,天道自然灭亡。谓“天作孽尤可恕,自作孽不可活”。但有人喜扮演天,以替天行道之名“杀”,如同伐木之匠,伐木者自伤其手。
【释意】
如果人们过得很好,自然珍惜生命,你用死来恐吓对方会有作用;相反,如果人们处于水深火热,生不如死的状态,自然轻生“不畏死”。有道的人,只是做好自己;背道的人,道自然会给予“惩罚”。所以对有道之人来说,你来了秉道而行我开心,道会利益你;你不遵循道,背道而行我也不谴责你,道自然会回应。圣人不要做“杀人”这样的事,让天来做事,让别人自己自动离开。懂道的人制定的规则,让秉道而行的人自性绽放,让不符合规则的人自动离开。借道的力量,不让自己参与其中,否则会伤手。老子西去后,春秋进入一个权术谋略的时代,没有道的“权术”都没有好下场;用计者,最终往往自己中计。因此要以道御术。
自知自爱 天性绽放
(原第72章)
民不畏威,则大威至。
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
夫唯不厌,是以不厌。
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
故去彼取此。
【注解】
1、威:指统治者的权威,这里引申为不恐惧和担忧政策、法令,因为知晓它是对自己有利的。
2、狎:通“狭”,狭窄、逼迫。
3、自知不自见:自己知道而不自我表现。见,同“现”,表现。这里引申为不把民众生活美好归功于自己的功绩。
4、自爱不自贵:圣人但求自爱而不求自显高贵,意指做事不强调自己做,只是为了还彼此心愿。
5、去彼取此:指舍去“自见”、“自贵”,而取“自知”、“自爱”。
【释义】
人们不畏惧权威,人们尊道贵德,才说明威到了极致,威发挥了作用。威不是用来干扰人们安居,不是干扰人们乐业,反过来是支持人们安居乐业的,人们自然不反对和支持威(法令)。所以圣人有智而不苛求他人一定与自己一样,自爱而不求他人一定爱我,严守律己而不贵求于人。
【释意】
让人恐惧和害怕的法令并不是什么大威,因为人们会想办法规避它。只有受人们认同和欢迎的法令,才是真正的大威,因为人们会维护并遵循它。俗话说“得民心者得天下”,好法令得民心。这就是好法令的“音”,符合了民心的“声”,音声相合,妙用无穷。好法令利益大家,让大家安居乐业。所以,表面的威风不叫威,每个人都欢迎才是威;成为集体意识中心,受欢迎、受爱戴的就是符合道的。
《道德经新译》第二十四章(民篇第六章)
道司生死 自然运作
(原第74章)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杀。
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
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注解】
1、畏死:死,死亡,可以拓展为很难做到的、超出承受范围的事,其感受跟死差不多。
2、为奇者:奇,奇诡,邪恶。为奇者,指为邪作恶的人。
3、执:拘押。
4、司杀者:负责行刑者,指天道、自然。
5、代:代替。
6、斫:砍、削。
7、希:同“稀”,稀少,很少。
【释义】
人之本性,趋利避害,趋易避难,若生难死易,生苦死乐,则民不畏死矣,以“杀”让民惧则成笑谈。相反使民安居乐业,则民畏死,这时若有作孽者,天道自然灭亡。谓“天作孽尤可恕,自作孽不可活”。但有人喜扮演天,以替天行道之名“杀”,如同伐木之匠,伐木者自伤其手。
【释意】
如果人们过得很好,自然珍惜生命,你用死来恐吓对方会有作用;相反,如果人们处于水深火热,生不如死的状态,自然轻生“不畏死”。有道的人,只是做好自己;背道的人,道自然会给予“惩罚”。所以对有道之人来说,你来了秉道而行我开心,道会利益你;你不遵循道,背道而行我也不谴责你,道自然会回应。圣人不要做“杀人”这样的事,让天来做事,让别人自己自动离开。懂道的人制定的规则,让秉道而行的人自性绽放,让不符合规则的人自动离开。借道的力量,不让自己参与其中,否则会伤手。老子西去后,春秋进入一个权术谋略的时代,没有道的“权术”都没有好下场;用计者,最终往往自己中计。因此要以道御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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