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在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实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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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 百度认证:赞题库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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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在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实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的行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2)自然规律及定理。自然规律及定理是已经被无数前人所证明过的事实,因而无须证明。
(3)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由于采购事实的发生往往只限于少数涉及采购事项或者与采购事项相关的人员,并不为大多数人包括法院所了解,当事人有必要在法庭上证明该项事实的存在。如果一项事实已经为大多数人所知道,那么也就证明其存在的必要了。
(4)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出来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所作出的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较为广泛。
(5)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关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经公正证明的事实。公正行为是国家行为,公正机关对事实的确认,是依照法定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查后作出的,一般而言具有真实性。当事人在提出公正文书后,便无须再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6项无须证明的事实并非都是不可推翻的。除了第(1)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般不得撤回以及第(2)项自然规律及定理是不得推翻的以外,对于第(3)项至第(6)项事实当事人有权提供足够的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在上述六项无须证明的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基本上都属于当事人应当证明的事实。而哪些当事人负责证明哪些事实的问题,以及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这些事实进行证明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便属于证明责任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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