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依法取得安全标志、制订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1、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2、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3、依法取得安全标志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4、制订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5、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