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
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部长黄明签署应急管理部令,公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签署第87号总局令,公布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
1、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设备。
2、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实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查。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4、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