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收入,发票在本月开具~会计分录怎么写?
这个月开具发票以后,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求救!!!!!! 展开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暂估
发票在本月开具转回暂估销项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销项税额-暂估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本月开具发票,先红字冲上月已做凭证,然后在按发票重做一张销售凭证,摘要注明上月未开票本月开票重做。
1、根据实际销售数量、价格等,计算出销售收入,计算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填制会计凭证: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税增值税(销项税额)。
3、纳税申报的时候,填列在附表一中“未开票销售”那一栏中会计学堂整理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的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则应当于货物发出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则以货物发出时间确认。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