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抚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抚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甲,乙,丙,丁的继承地位如何?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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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19931222
2014-11-16 · TA获得超过28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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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丙无权继承遗产;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分析:
在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死亡,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及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只是代替其母亲继承,因此,同样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本题,女婿乙作为丧偶女婿,对郭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指的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继子丙与郭大爷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属于继承人,无权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因此,丙无权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郭大爷的养子丁具有继承人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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