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师体罚学生,您是怎样看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全球状况
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世界各国对刑罚体罚看法不同,主要争议在其是否人道和有效方面。对体罚例如1994年,新加坡法院对一名涂鸦和盗窃的美国少年Michael P. Fay的判决中包含鞭笞6下(后减为4下),被美国人普遍认为不人道,总统克林顿呼吁赦免,但未遂。大部分未成年人认为:体罚是对其人格的不尊重,是损害其尊严的行为。
2019-07-09
但是反过来想学生也应该努力学习,积极完成作业,如果因为作业写不完,老师肯定也是很生气的。
所以说应该还是相互体谅一下。老师应该也是为了学生好,这一点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反对言辞:实际的体罚,并不仅仅是一种警戒,往往附带了许多施罚者的愤恨与恼怒,体罚的动机不纯,而且,体罚的意义往往引向了绝对服从,而且缺乏感化性的说教——在受罚者感觉中,蔑视与不受尊重、施愤与残害的成分很重!当然,惩戒作用是有的,毕竟起因于受罚者行为引起施罚者判断其为错误。这在教师中是相当普遍的,一种纯管教性的体罚,在惩戒同时往往严重的伤害了学生人格尊严,也伤害了教师自身的心性。
老师打人和体罚学生已经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好象还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样的老师你们如果觉得有必要,那你们可以向教育局反映情况,再不行就去法院,值得一提的是,现在的许多老师和家长并不知道老师打人是违法的,也有些老师脾气比较暴躁,但是打人的老师多数属于前者,而一些家长也认为打人和体罚才能够教育好下一代,其实他们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打人有可能会把下一带引向暴力方向,作为老师和家长,应该明白打人不是唯一能够教育好人的办法,而且有可能弊大于利,他们应该了解他们的学生和他们的孩子,从他们的性格入手,用适应他们性格的方法去教育他们,不能光用打人和体罚,这样不仅违法,而且会对孩子的自尊心造成伤害.个人认为,这样的老师根本就不配当老师!那么,体罚在教育中,是否可以存在?若允许,那么作为体罚主导者,施罚者应受到什么道德约束和法纪约束?如何尽可能杜绝体罚成为压迫与施暴的工具的可能性?
我觉得,人性的懒惰,是惩罚成为必要,然而,一切教育行为的动机与效果都要基于“培养人性的尊严和荣誉”,作为家长与教师,我们在没有现成答案之前,必须要牢记这个前提与准则,什么时候实行了体罚,一定要有勇气向上帝忏悔!而我们的教育,也应尽可能避免伤害性的体罚,走感化与交流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