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租庸调指的是什么?
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
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疋(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疋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拖)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