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法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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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特点如下:
1、阶级性。教育法规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教育法规由国家政权机关按照一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必然反映掌握政权的这个阶级的教育意志;
2、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必须遵守,这反映了它具有全社会性;
3、强制性。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特征。教育法规把人民的教育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违反教育法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1、阶级性。教育法规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教育法规由国家政权机关按照一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必然反映掌握政权的这个阶级的教育意志;
2、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必须遵守,这反映了它具有全社会性;
3、强制性。教育法规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特征。教育法规把人民的教育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违反教育法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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