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具有哪些基本权利

广东执业律师陈家静
行业观察员

2022-03-24 · 律师
广东执业律师陈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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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基本权利具体如下:
1、生存权,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2、受教育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身体健康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4、人格尊严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6、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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