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应该税所得计算
法律主观:
3、例1: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21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 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 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 增值税 120万元)。 (5)营业外收人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 工资 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21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4 000+80-2 600-770-480-60-40-50= 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 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 000×5‰= 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 202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例2: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21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 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21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利润总额=5 600+800+40+34+100-4 000-694-300-760-200-250= 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 ×500/o=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 ×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5 600+800) ×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 ×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30+38-34=304(万元) (8)该企业202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4 ×25%=76(万元)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