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基础知识关于劳动法的案例分析
某厂为当时的主要生产线招用一批合同制工,合同期为5年。合同履行三年后,厂方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转产,淘汰该生产线,另上新生产线。厂方按新生产线基本要求会工人进行考核,并对...
某厂为当时的主要生产线招用一批合同制工,合同期为5年。合同履行三年后,厂方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转产,淘汰该生产线,另上新生产线。厂方按新生产线基本要求会工人进行考核,并对其中40名不合格者当即解除合同。这40人中,有5人表示愿意调换工作岗位,其余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厂方则坚持其原决定。于是,这40人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1. 企业决定是否正确?
2. 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展开
问:1. 企业决定是否正确?
2. 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展开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1,否。
2,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本案中,裁减人员已经超过20人,用人单位必须先对不合格人员先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达不成协议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员。
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故对提出愿意调换岗位的5人应予以调动,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辞退。
2,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本案中,裁减人员已经超过20人,用人单位必须先对不合格人员先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达不成协议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员。
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故对提出愿意调换岗位的5人应予以调动,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辞退。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