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案例分析、、、

2011年11月宏润公司招工,女工李茜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30日李茜怀孕检查,请假20天,单位当月按病假工资给李某支付了工资。在此期间,公... 2011年11月宏润公司招工,女工李茜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30日李茜怀孕检查,请假20天,单位当月按病假工资给李某支付了工资。在此期间,公司查处李茜的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李茜不符合录用条件,遂与2012年6月1日口头作出决定,辞退李茜并不给于补偿,在单位公示栏予以公示。李茜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茜提出:在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给其恢复工作。
问:(1)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2)公司的做法有哪些违反了法律规定?

(3)李茜应当如何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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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永照
2012-06-23 · TA获得超过102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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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本案中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未签订劳动合同;
  2)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规定;
  3)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3、李茜应向劳动仲裁提出以下申请:
  1)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金;
  2)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1日李茜工作已超过6个月,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试用期,时效已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三年期限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请将公示栏的公示拍照留存依据);
  3)因在孕期,要求单位恢复工作。
  4、劳动仲裁会按照上述“3”要求仲裁,单位与李茜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金,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适用法律错误,孕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恢复李茜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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