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电、督查督办、机要保密、信息宣传、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承办群众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工作;承办全市民政系统业务目标考核、表彰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
拟订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
(三)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民间组织的评估标准制定及实施。
(四)优抚处(石家庄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协调全市双拥和军民共建工作;组织、指导双拥模范城(县)的检查评比;负责全市优抚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优待、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褒扬工作;承担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扶持就业规划;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订退役士兵的各类经济补助方案;指导市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稳控工作;参与市级国防动员、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管理等工作。
(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队移交本市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工作人员配备和车辆配置;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落实工作。
(七)救灾处(石家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石家庄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拟订全市减灾救灾政策和工作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市灾情;承办上级和市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拟订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办法;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和爱心超市建设工作;承办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承担石家庄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和其他有关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监管工作;指导全市敬老院建设;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承担石家庄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全市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全市社区建设政策;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负责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拟订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政策和老年福利设施发展规划;拟订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政策;拟订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和各类福利机构的认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市级养老机构的审批;承办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和儿童福利院涉外收养的审核上报工作;承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核上报并监督管理;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福利资金的监督管理;承办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核;提出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协调落实;负责全市福利企业认定的审核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中央、省和市级拨付的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会计的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