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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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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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第 1 条规定:
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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