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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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税目,以户税和地税为核心,将租庸调、杂徭以及其它一切赋税都纳入两税;
2)依据财产及土地占有状况划分户等,不论主户与客户、丁男与中男,一律按户等高下征税,不定居而行商者则由所在地征税1∕30;
3)两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征钱或折纳绢帛,秋税则征谷物,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4)量出以制入,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全国垦田数及收入钱谷数作为两税征收的基准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中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确定两税法的总额分摊于各地。
(2)特点:
1)两税法把赋役征收的对象由身丁变为以土地为主的资产。从此"舍人税地"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客户只要有资产,也要一律纳税。坐商和行商也得纳税。扩大了纳税面。所以两税法征收对象的广泛和稳定,无疑是最基本的特点。
(3)利弊:
1)利:
①两税法的实施顺应了赋役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税源的扩大,使唐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增,从而使战后一直处于危机的财政状况走出困境,逐渐好转。
②两税法的立法原则较为公平,有助于改变赋役负担不均的情况。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兼并剧烈,贫富分化严重,人口大批流亡。以往根据身丁纳税,势必对无地无钱的贫下户不利。两税法实行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变。
③改变了过去以"身丁为本"的征税依据,变成以"资产为宗"。意味着中唐以后,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反映了唐朝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生了重要变革,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④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在短时期内相对稳定。使过去混乱的赋役制度得到了暂时的统一,对于长期战乱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2)弊:
①两税法表面减少税目,实际是变相扩大了税收。
②两税法以资产为宗,而资产并不容易估算。
③唐朝在两税外由额外征税,人民负担不断增加。
(
2)依据财产及土地占有状况划分户等,不论主户与客户、丁男与中男,一律按户等高下征税,不定居而行商者则由所在地征税1∕30;
3)两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征钱或折纳绢帛,秋税则征谷物,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4)量出以制入,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全国垦田数及收入钱谷数作为两税征收的基准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中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确定两税法的总额分摊于各地。
(2)特点:
1)两税法把赋役征收的对象由身丁变为以土地为主的资产。从此"舍人税地"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2)客户只要有资产,也要一律纳税。坐商和行商也得纳税。扩大了纳税面。所以两税法征收对象的广泛和稳定,无疑是最基本的特点。
(3)利弊:
1)利:
①两税法的实施顺应了赋役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税源的扩大,使唐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增,从而使战后一直处于危机的财政状况走出困境,逐渐好转。
②两税法的立法原则较为公平,有助于改变赋役负担不均的情况。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兼并剧烈,贫富分化严重,人口大批流亡。以往根据身丁纳税,势必对无地无钱的贫下户不利。两税法实行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变。
③改变了过去以"身丁为本"的征税依据,变成以"资产为宗"。意味着中唐以后,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反映了唐朝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生了重要变革,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
④使封建国家的赋税征收在短时期内相对稳定。使过去混乱的赋役制度得到了暂时的统一,对于长期战乱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2)弊:
①两税法表面减少税目,实际是变相扩大了税收。
②两税法以资产为宗,而资产并不容易估算。
③唐朝在两税外由额外征税,人民负担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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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二、两税法的历史意义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
①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②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③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
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二、两税法的历史意义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
①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②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③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
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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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好处: 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 两税法的弊病: 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 4、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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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短期内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并且把征税原则由按人丁转为按贫富,扩大了征税面,也对无地少产的农民有好处。
两税法实行中的弊病确实不少。首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建中元年定两税时定户已不严格,贞元四年(788)又诏令定户等,并且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是许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后就长期没有再定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由于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到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再次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这些弊病,它遭到当时很有影响的人物如陆赞等的强烈反对,但是他们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代替它,只是主张恢复租庸调,而租庸调已根本无法再实行,地主私有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能逆转,这种税制也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两税法实行中的弊病确实不少。首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建中元年定两税时定户已不严格,贞元四年(788)又诏令定户等,并且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是许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后就长期没有再定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由于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到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再次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这些弊病,它遭到当时很有影响的人物如陆赞等的强烈反对,但是他们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代替它,只是主张恢复租庸调,而租庸调已根本无法再实行,地主私有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能逆转,这种税制也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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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好处: 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
两税法的弊病:
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
4、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两税法的弊病:
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
4、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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