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案例分析(2)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2007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需向银行贷款。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三便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四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增加企业利润以助于公司的形象改进。李四组织公司会计人员王五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2007年10月贷款成功。根据上述资料,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哪些当事人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何种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A公司张三、李四、王五均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张三是单位负责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于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李四、王五作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其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李四、王五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李四、王五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问题:会计人员李某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李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二是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3.甲商场与一空调生产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该生产公司向商场供应分体空调机5000台,货款1500万元,由该商场贴上另一空调机厂的对外销售。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500万元的汇票给空调机生产公司,空调机生产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原料供应商。原料供应商汇票到期时向甲商场兑现时,遭商场拒付。理由是商场因冒充某空调机厂的商标对外销售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请问答:(1)甲商场与空调机生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空调机生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料供应商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商场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答:(1)甲商场与空调机生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规定甲商场违法使用另一空调机厂的商标对外销售。
(2)空调机生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料供应商是有效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内容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3)商场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理由是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辨事由对抗持票人。
4.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由李某接任。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帮安排其女儿任出纳。因财务人员较少,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一天,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由于记账凭证太多,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10年的会计凭证销毁。
请问答:(1)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为什么?
(2)出纳能否兼任会计档案?
(3) 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应保留多少年才能销毁?
答:(1)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位的出纳。
(2)出纳不能兼任会计档案。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相互牵制的原则。出纳人员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档案不能借给反贪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应保留15年才能销毁。
5.三星公司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现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某销售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商品,在前往途中,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银行本票被盗。随后,三星公司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被盗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
问:(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三星公司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法》规定: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①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②向人民法院提出普通诉讼
(1)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哪些当事人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何种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A公司张三、李四、王五均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张三是单位负责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于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李四、王五作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其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李四、王五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李四、王五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问题:会计人员李某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李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二是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3.甲商场与一空调生产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该生产公司向商场供应分体空调机5000台,货款1500万元,由该商场贴上另一空调机厂的对外销售。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500万元的汇票给空调机生产公司,空调机生产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原料供应商。原料供应商汇票到期时向甲商场兑现时,遭商场拒付。理由是商场因冒充某空调机厂的商标对外销售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请问答:(1)甲商场与空调机生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空调机生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料供应商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商场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答:(1)甲商场与空调机生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规定甲商场违法使用另一空调机厂的商标对外销售。
(2)空调机生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料供应商是有效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内容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3)商场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理由是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辨事由对抗持票人。
4.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由李某接任。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帮安排其女儿任出纳。因财务人员较少,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一天,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由于记账凭证太多,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10年的会计凭证销毁。
请问答:(1)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为什么?
(2)出纳能否兼任会计档案?
(3) 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应保留多少年才能销毁?
答:(1)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位的出纳。
(2)出纳不能兼任会计档案。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相互牵制的原则。出纳人员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档案不能借给反贪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应保留15年才能销毁。
5.三星公司某采购人员持由该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现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某销售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商品,在前往途中,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银行本票被盗。随后,三星公司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被盗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挂失止付。
问:(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三星公司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法》规定: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①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②向人民法院提出普通诉讼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