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大考点与论述题写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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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考点1:法律解释
「法学理论」
1.法律解释的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一个是法律的规定,另一个是附属的情况。
(2)法律解释是与具体案件相关的,解释是跟特定案件相关联的。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是一个在局部和整体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正式解释和学理解释
(2)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2)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
(3)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语境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该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目的解释:是从法律的目的对具体法律条文含义所做的说明,即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
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
(2)司法解释,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及两家的联合解释。
(3)行政解释,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
(4)地方性法规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所作的解释。
「考点解析」
对于法律解释这个问题,要特别注意下面两个方面:
其一,要准确理解法律解释的几种方法,能够做到灵活运用以解决案例。另外还要注意各种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文义解释一般最先用,其次是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最后往往是目的解释。
其二,要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的“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此外,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多级”则表现为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所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我国还存在着下列法定解释类型: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考点2:法律推理
「法学理论」
1.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而非形式理性。
2.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
(1)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
(2)类比推理:也叫类推适用。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而甲案件和乙案件存在实质相似,则该规则也适用于乙案件。
(3)辩证推理: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作为一种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一般是在形式推理无法适用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
「考点解析」
关于法律推理,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其一,准确理解什么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一般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其二,准确理解辩证推理。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形式逻辑的推理无法适用,这时候就需要辨证推理。辩证推理适用的情形包括:(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2)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问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3)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发生抵触,对于如何选择适用没有法律规定;(4)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如果直接适用会带来严重的不公正,即出现所谓的“合法不合理”的问题。
考点3: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实施
「法学理论」
1.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
(1)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以理服人,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
(2)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这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
2.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1)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的前提。
(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3.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应用
(1)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中的运用次序:从文义到目的。
(2)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运用:规则和价值、逻辑与经验、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
「考点解析」
这个考点理论性强,比较难理解,教材上写的比较简单,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展开分析一下:
首先,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作为法律方法,对法律职业的自治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特殊的作用。法律职业的自治要求法律从业者身份和地位独立,而且应该具有不同于伦理思维、政治思维、大众思维的特殊的理性思维,这样才能保障该职业的独立性,从深层次保障法律通过人的正确解释及推理得到正确实施。
其次,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作为一种人的思维活动,具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性。尤其是法律推理,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人的价值判断。所以说,司法审判是一个在逻辑与经验、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交织循环的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会导致司法专断,因为还有基本的法律规则及解释推理方法约束着法官。
最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问题,常常会和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价值等其他考点混合在一起进行考核,因此在复习时应有知识点综合联系的意识及习惯。
考点1:法律解释
「法学理论」
1.法律解释的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一个是法律的规定,另一个是附属的情况。
(2)法律解释是与具体案件相关的,解释是跟特定案件相关联的。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是一个在局部和整体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正式解释和学理解释
(2)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
(2)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
(3)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语境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相互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该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4)目的解释:是从法律的目的对具体法律条文含义所做的说明,即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
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
(2)司法解释,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及两家的联合解释。
(3)行政解释,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
(4)地方性法规解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所作的解释。
「考点解析」
对于法律解释这个问题,要特别注意下面两个方面:
其一,要准确理解法律解释的几种方法,能够做到灵活运用以解决案例。另外还要注意各种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文义解释一般最先用,其次是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最后往往是目的解释。
其二,要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的“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此外,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多级”则表现为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所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我国还存在着下列法定解释类型: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考点2:法律推理
「法学理论」
1.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而非形式理性。
2.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
(1)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
(2)类比推理:也叫类推适用。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而甲案件和乙案件存在实质相似,则该规则也适用于乙案件。
(3)辩证推理: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作为一种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一般是在形式推理无法适用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
「考点解析」
关于法律推理,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其一,准确理解什么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一般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其二,准确理解辩证推理。辨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形式逻辑的推理无法适用,这时候就需要辨证推理。辩证推理适用的情形包括:(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2)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问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3)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发生抵触,对于如何选择适用没有法律规定;(4)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如果直接适用会带来严重的不公正,即出现所谓的“合法不合理”的问题。
考点3: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实施
「法学理论」
1.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
(1)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以理服人,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
(2)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这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
2.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1)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的前提。
(2)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3.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应用
(1)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中的运用次序:从文义到目的。
(2)法律推理在审判中的运用:规则和价值、逻辑与经验、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
「考点解析」
这个考点理论性强,比较难理解,教材上写的比较简单,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展开分析一下:
首先,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作为法律方法,对法律职业的自治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特殊的作用。法律职业的自治要求法律从业者身份和地位独立,而且应该具有不同于伦理思维、政治思维、大众思维的特殊的理性思维,这样才能保障该职业的独立性,从深层次保障法律通过人的正确解释及推理得到正确实施。
其次,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作为一种人的思维活动,具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性。尤其是法律推理,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人的价值判断。所以说,司法审判是一个在逻辑与经验、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交织循环的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会导致司法专断,因为还有基本的法律规则及解释推理方法约束着法官。
最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问题,常常会和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价值等其他考点混合在一起进行考核,因此在复习时应有知识点综合联系的意识及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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