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某年我国某公司向德国某商人出口裘皮服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裘皮大衣2万件,单价CIF法兰克福1万美元/件,总值2亿美元,采用航空运输方式,起运地北京,目的地法兰克福,支...
某年我国某公司向德国某商人出口裘皮服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裘皮大衣2万件,单价CIF法兰克福1万美元/件,总值2亿美元,采用航空运输方式,起运地北京,目的地法兰克福,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结算。
合同签订后,德商通过一德国银行开来信用证。而后出口方将货物运至北京国际机场并装上飞往法兰克福的飞机,缮制完单据后凭单向国内银行议付,顺利得到议付款项。
不料,国内议付行再将有关单据寄往德国开证行进行索汇时,交单后的第四个银行工作日,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于是出口商立即与承运这批货物的某航空公司联系,被告知货物早被航空运单上写明的收货人提走。再与买方联系,毫无音讯。多次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均以同样的理由推脱。后来多方打听,方知德国开证行是一个实力很小,信誉不佳,濒临破产的金融公司,货款根本无法要回。三个月后,国内议付银行以单据不符遭开证行拒付为由,收回议付款并加收利息。
证据补充:
1、空运条件下,买方为什么能无单放货?承运人是否有责任?
2、合同中贸易术语有何不妥
3、付款条件有何不妥?信用证下应如何缮制空运单来规避风险?
4、国内银行是否有权收回议付款?为什么? 展开
合同签订后,德商通过一德国银行开来信用证。而后出口方将货物运至北京国际机场并装上飞往法兰克福的飞机,缮制完单据后凭单向国内银行议付,顺利得到议付款项。
不料,国内议付行再将有关单据寄往德国开证行进行索汇时,交单后的第四个银行工作日,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于是出口商立即与承运这批货物的某航空公司联系,被告知货物早被航空运单上写明的收货人提走。再与买方联系,毫无音讯。多次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均以同样的理由推脱。后来多方打听,方知德国开证行是一个实力很小,信誉不佳,濒临破产的金融公司,货款根本无法要回。三个月后,国内议付银行以单据不符遭开证行拒付为由,收回议付款并加收利息。
证据补充:
1、空运条件下,买方为什么能无单放货?承运人是否有责任?
2、合同中贸易术语有何不妥
3、付款条件有何不妥?信用证下应如何缮制空运单来规避风险?
4、国内银行是否有权收回议付款?为什么?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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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空运提单不是货权凭证,即空运提单的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而是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退订,因此,买方无需提单就可以提货。而承运人没有任何责任。
2、合同中贸易术语很是不妥——CIF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者水运,不能够用于空运。如果要达到与CIF相同的条件,应该采用CIP这个术语。
3、付款条件没有什么不妥——本案例并没有指出受益人交单有什么问题,即便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也没有具体指出究竟哪一点不符。因此,从整个案例来看,这本身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利用信用证诈骗的典型案例——开证行是一个实力很小,信誉不佳,濒临破产的金融公司,而开证申请人利用或者与之串通,通过开立可空运条款的信用证,利用空运提单的的特点,提走货物而开证行并无偿款能力,一次达到利用信用证诈骗的目的。受益人信用证下不是考虑应如何缮制空运单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而是受益人在空运条款的情况下,应该先审核开证行的信誉,因为之所以采用信用证结算,对于受益人来说就是要得到开证行在交单相符的情况下保证能够付款,即便在开证申请人倒闭的情况下,受益人也能够得到货款,因为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即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独立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这是信用证的主要的实质性内容和特点,即利用银行的信誉来代替商业信誉。这也是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大额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而本案的受益人恰恰只知道信用证的这个特点,但没有主要到这个特点被应用的关键前提,那就是首先要考察开证行的信誉,即如果没有一个信誉好的银行,那么,一个信誉不好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是万万不能接收的——因为,信用证赖以借助的银行信誉都不能够保证的情况下,信用证的特点再有用,也是无木之本。有如在没有打地基的沙滩上建高楼,即便建楼的材料再好、高楼的设计方案再好,都不能够保证高楼的安全。所以,本案例的受益人虽然熟悉信用证的特点,但忽略了信用证的根本,即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誉的基础上,如果开证行没有信誉,那么信用证的条款在合适,受益人交单再完美(没有任何不符点),也是空中楼阁——风险立现。而诈骗者,却是充分利用了信用证和开证行之间的这个根本点来实施诈骗,而受益人却偏偏落入彀中!——这就是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的危害,即受益人虽然也熟悉信用证的特点(从接受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到相符交单可知),但却忽略了信用证的根本,那就是可知的信誉这一点。所以说,知其一而不知其二,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吃透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在实践中的危害是有多大!所以,对于信用证结算而言,首要的、且根本的关键点是:可知的信誉,即信用证的一切保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否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虽美好但落不到实处——对于生意来说,就是无比的风险!
4、国内银行有权收回议付款——因为所谓“议付”,是议付行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自己垫款给受益人,而不是“付款”,即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一种融资行为,因此,议付行在未得到开证行对其付款的情况下,是有对受益人进行追索权的——这也是信用证的惯例。
2、合同中贸易术语很是不妥——CIF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者水运,不能够用于空运。如果要达到与CIF相同的条件,应该采用CIP这个术语。
3、付款条件没有什么不妥——本案例并没有指出受益人交单有什么问题,即便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也没有具体指出究竟哪一点不符。因此,从整个案例来看,这本身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利用信用证诈骗的典型案例——开证行是一个实力很小,信誉不佳,濒临破产的金融公司,而开证申请人利用或者与之串通,通过开立可空运条款的信用证,利用空运提单的的特点,提走货物而开证行并无偿款能力,一次达到利用信用证诈骗的目的。受益人信用证下不是考虑应如何缮制空运单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而是受益人在空运条款的情况下,应该先审核开证行的信誉,因为之所以采用信用证结算,对于受益人来说就是要得到开证行在交单相符的情况下保证能够付款,即便在开证申请人倒闭的情况下,受益人也能够得到货款,因为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即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独立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这是信用证的主要的实质性内容和特点,即利用银行的信誉来代替商业信誉。这也是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大额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而本案的受益人恰恰只知道信用证的这个特点,但没有主要到这个特点被应用的关键前提,那就是首先要考察开证行的信誉,即如果没有一个信誉好的银行,那么,一个信誉不好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是万万不能接收的——因为,信用证赖以借助的银行信誉都不能够保证的情况下,信用证的特点再有用,也是无木之本。有如在没有打地基的沙滩上建高楼,即便建楼的材料再好、高楼的设计方案再好,都不能够保证高楼的安全。所以,本案例的受益人虽然熟悉信用证的特点,但忽略了信用证的根本,即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誉的基础上,如果开证行没有信誉,那么信用证的条款在合适,受益人交单再完美(没有任何不符点),也是空中楼阁——风险立现。而诈骗者,却是充分利用了信用证和开证行之间的这个根本点来实施诈骗,而受益人却偏偏落入彀中!——这就是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的危害,即受益人虽然也熟悉信用证的特点(从接受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到相符交单可知),但却忽略了信用证的根本,那就是可知的信誉这一点。所以说,知其一而不知其二,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吃透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在实践中的危害是有多大!所以,对于信用证结算而言,首要的、且根本的关键点是:可知的信誉,即信用证的一切保障都必须以此为基础,否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虽美好但落不到实处——对于生意来说,就是无比的风险!
4、国内银行有权收回议付款——因为所谓“议付”,是议付行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自己垫款给受益人,而不是“付款”,即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一种融资行为,因此,议付行在未得到开证行对其付款的情况下,是有对受益人进行追索权的——这也是信用证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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