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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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云上飞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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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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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比如委托方(甲)委托受托方(乙)用烟叶加工烟丝,但没有直接提供原材料烟叶,而是由乙企业以甲企业的名义购进烟叶再为甲加工烟丝,虽然名义上采购人是甲企业,但实质上还是受托方乙购买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税法规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4、也就是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是委托人,受托方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除受托方为个人外)。而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三种情况下,视同受托方销售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卷飞燕0i5
推荐于2017-11-21 · 超过5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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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委托乙加工一批化妆品,由乙以甲的名义来购买原材料,这个就是属于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就视同乙生产出来化妆品出售给甲,税法中不视同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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