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动的什么是社会行动
因此,相互作用就是个性在其中得以发展的条件。在社会学中,Max Weber第一次明确使用社会行动的术语并强调它是理论的基础。他认为,他为社会行动所作的类型划分(价值合理型、目的合理型、传统型和情感型)是他的著作的基础,另外他将经济行动分为形式合理性行动和实质合理性行动,但他在分析社会-经济体系时主要关心的是第二种类型的行动,即在目的上有理性的行动,因为,他认为这种行动适应于一个个体目标彼此分散的体系,因此,目标、手段和从属的结果都得到合理的考虑和权衡;这就是一个与资本主义项链的社会行动类型。
D. Martindale认为,以Weber为首的许多社会学家组成了一个社会行为主义学派。根据他的看法,这是一批包括Thorstein Veblen, Robert MacIver, Karl Mannheim, Florian Znaniecki, Talcott Parsons, and R. K. Merton在内的、给人深刻印象的学者;他把自己也同这个学派联系在一起。争论之点在于,将这些学者如此归为一类是否切实可行,特别是由于在一个重要问题上存在着某些不同意见,即是否可以仅仅信靠外表行为的观察,而不去考虑这种行为对处于某一情境中的行动者所具有的意义?
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香港学者莫庆联、甘炳光是这样定义社会行动的:社会行动即组织社会上受到忽视、压迫或受政策不合理对待的低下层群体。通过集体行动,采用非正规的途径及较多运用冲突对峙的策略,争取第三方支持,以伸张居民权益,向当权者争取群体的本身利益,以期获得应得的资源,使社会权利、地位及资源得到合理的再分配,并在过程提升参与者的社会意识,改变他们的无能及无助感,达成更公平、更公正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