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禁忌 10
1、不提交书面离职申请
提交书面离职申请,这一步,对于很多公司来说,也不是必要的选项,只是为了多一份保险,以免公司不放你走或者产生其他问题。提交了之后,不管公司愿不愿意,一个月之后,你都能走,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如果你不提交,万一公司以其他原因不放你走或者卡你其他什么东西,而恰好你又跟下家公司谈好了入职时间,那么这样你就得不偿失了,这一步也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
2、工作交接不负责任
当你决定要走的时候,千万不要想着既然我都要走了,就不管不顾。这样,只会对你今后的职场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离职了,去下家,别人打听到你的工作情况,必然也只能从你工作的上家了解,提出离职后你是什么状态,别人肯定也知道。
这个情况一旦被你的新公司知道了,对你的评价肯定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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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注意事项
1、挑选离职时机
挑选离职时机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提前半个月到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以便留给公司足够的时间来安排整体人员的调度问题。在一些具体的时机选择上,我们不应该在上司为工作而烦躁的时候提出离职,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工作较为轻松的时候提出。
2、选择离职方式
离职方式可以分为口头离职、书面离职。一般情况下而言,如果是一些较小规模的公司,就职之前没有签订任何的协议保障的话,口头离职就可以适用。如果是在入职前和某一个公司签有协议的员工,就必须要选择书面离职,以拿到离职证明为准。
个人离职时要注意自己的钱财、工作移交等等,如下事项:
1、被动离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保留相关证据。但主动离职或过失解除则没有;
2、企业需补发拖欠工资和加班费,请保存相关证据;
3、关注企业缴纳社保基数和时间;
4、让企业退回相关证件资质;
5、主动移交工作文件资料,包括钥匙、密码;
6、向关照过自己的领导和同事致谢;
7、让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书;
8、文明离职,始终保持理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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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离职问题研究已经上升到了组织水平,但还要看到组织间的相互作用- - 劳动力市场( 即经济因素) , “ 离职”毕竟是跨组织行为。
1、经济因素不仅通过失业率影响寻职,还通过劳动力价格影响个体的期望与价值。后者至今仍被学者们忽视。
2、经济因素和离职交互作用。随着经济、技术和人口环境的变化,劳动力价格不断变化,由此导致个体的期望价值不断变化。另一方面,离职本身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最活跃因素,,离职的原因成为劳动力市场完善的方向。其结果导致待遇从量上不断提高,从形式上不断翻新。
3、二者的交互作用形成厂商不断推出新型激励因素,劳动力市场不断将其转化成保健因素。激励与保健因素不再截然分开。
4、离职引入了劳动力竞争机制,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同样缺乏避免离职的能力。
辞职和离职的流程通常如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