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定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5
展开全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就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
的若干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近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必须服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以提高矿井的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改进和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为基础,立足于提高职工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的作业时间,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是严格按定额进行劳动定员管理的原则。凡是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计划;凡是能够单独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作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杜绝劳动组织安排过程中的随意行为。
问:为什么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答:控制入井人数主要是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煤矿特别是井工生产煤矿,在地层深处作业,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一些中小煤矿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相对落后,用工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就会殃及所有井下人员。2000年以来,全国煤矿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已达8起,致使1212名矿工死亡。严格合理控制煤矿入井人数,有利于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二是根据对13个国有重点煤矿企业、176个煤矿的调查,《指导意见》提出“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这是目前大多数国有煤矿能够做到的。三是强制性控制煤矿入井人数,有助于促进煤矿企业自觉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应用先进的开采技术,提高原煤生产效率。
问:为什么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能布置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答:首先,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在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采掘工作面过多,势必增加通风管理的难度,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其次,控制井下采、掘工作面个数,是为了防止因采掘工作面布置过多带来的井下作业人员过度集中问题,以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对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作了具体规定。今后,提倡煤矿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置方式。
问:搞好劳动定员管理、减少下井人员,为什么要从优化矿井设计开始?
答:煤矿井下用人多少,与矿井建设工程设计和采区生产系统设计有直接关系。先进的矿井和采区设计,应瞄准先进煤炭生产技术,积极采用先进开采工艺和生产技术装备,做到生产系统简化、合理、安全、可靠。通过提高原煤生产效率,减少煤矿下井人数,这是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煤矿井下用人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问:为什么说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是合理确定劳动定员的重要保证?
答:煤矿的生产能力大小与实际出煤多少、井下用人多少密切相关,而生产能力核定是建立在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正常运转、充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基础上的。它要求煤矿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保证生产设备正常检修与维护。超过核定能力生产,势必会出现拼设备、拼体力、超强度劳动或搞人海战术突击生产等问题。因此,《指导意见》规定要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安排生产作业计划和劳动定员,并提出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严禁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以外人员在现场交接班、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人员管理监测、“限员挂牌”制等具体措施。
问: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应该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首先,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国有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相应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乡镇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县级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应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其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监察意见,严肃查处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把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问:为什么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要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答:据调查,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在劳动定员管理上相对薄弱,煤矿劳动组织、采掘工作面人员配备,完全靠生产指挥人员凭经验安排,加上劳动定员管理人才相对匮乏,难以依靠自身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标准。此外,各地煤矿生产地质条件、煤层赋存状况、开采工艺技术及装备条件千差万别,劳动定员标准很难统一制定。因此,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必须根据各地区煤矿实际,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并给予指导。各产煤省(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
的若干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近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必须服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以提高矿井的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改进和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工艺为基础,立足于提高职工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的作业时间,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是严格按定额进行劳动定员管理的原则。凡是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计划;凡是能够单独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作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杜绝劳动组织安排过程中的随意行为。
问:为什么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答:控制入井人数主要是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煤矿特别是井工生产煤矿,在地层深处作业,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一些中小煤矿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相对落后,用工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就会殃及所有井下人员。2000年以来,全国煤矿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已达8起,致使1212名矿工死亡。严格合理控制煤矿入井人数,有利于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二是根据对13个国有重点煤矿企业、176个煤矿的调查,《指导意见》提出“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这是目前大多数国有煤矿能够做到的。三是强制性控制煤矿入井人数,有助于促进煤矿企业自觉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改进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应用先进的开采技术,提高原煤生产效率。
问:为什么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能布置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答:首先,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在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采掘工作面过多,势必增加通风管理的难度,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其次,控制井下采、掘工作面个数,是为了防止因采掘工作面布置过多带来的井下作业人员过度集中问题,以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对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作了具体规定。今后,提倡煤矿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置方式。
问:搞好劳动定员管理、减少下井人员,为什么要从优化矿井设计开始?
答:煤矿井下用人多少,与矿井建设工程设计和采区生产系统设计有直接关系。先进的矿井和采区设计,应瞄准先进煤炭生产技术,积极采用先进开采工艺和生产技术装备,做到生产系统简化、合理、安全、可靠。通过提高原煤生产效率,减少煤矿下井人数,这是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煤矿井下用人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问:为什么说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是合理确定劳动定员的重要保证?
答:煤矿的生产能力大小与实际出煤多少、井下用人多少密切相关,而生产能力核定是建立在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正常运转、充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基础上的。它要求煤矿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保证生产设备正常检修与维护。超过核定能力生产,势必会出现拼设备、拼体力、超强度劳动或搞人海战术突击生产等问题。因此,《指导意见》规定要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安排生产作业计划和劳动定员,并提出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严禁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以外人员在现场交接班、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人员管理监测、“限员挂牌”制等具体措施。
问: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应该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首先,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国有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相应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乡镇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县级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应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其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监察意见,严肃查处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把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问:为什么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要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答:据调查,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在劳动定员管理上相对薄弱,煤矿劳动组织、采掘工作面人员配备,完全靠生产指挥人员凭经验安排,加上劳动定员管理人才相对匮乏,难以依靠自身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标准。此外,各地煤矿生产地质条件、煤层赋存状况、开采工艺技术及装备条件千差万别,劳动定员标准很难统一制定。因此,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必须根据各地区煤矿实际,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并给予指导。各产煤省(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