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委员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政协委员(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权利主要有:一、在本会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二、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及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对本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四、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
法律依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