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6日通过了十三届第4号决议,即《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这一决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于2012年3月23日获得批准。自那时起,该决定正式生效。
这一条例的废止标志着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法规发生了重要变化。自2012年4月10日公布之日起,原有的管理条例停止执行,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管理体系。这可能涉及到医疗机构的运营许可、服务内容、监管要求等方面的调整,以适应南宁市社会医疗领域的发展需求。
此次决定的公布,体现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对于医疗领域法规更新的重视,旨在优化医疗服务环境,提升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它体现了对公众健康权益的保障,以及对医疗行业现代化管理的追求。
扩展资料
《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经1996年7月29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审批和执业登记、执业资格、执业管理、罚则、附则6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10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号公布,废止《南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4-11-1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