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

 我来答
偷星17397
2016-06-02 · 超过5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回答量:184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33万
展开全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执法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医疗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现场检查诊疗活动的相关场所;
(二)询问当事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调取相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对诊疗场所相关物品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隐匿、隐瞒。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评审或者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自检制度,对自检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每年的1 月向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自检报告。
医疗机构不提交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自检报告或者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中没有自检、整改内容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暂缓校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执业校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逐级上报,取得许可后方可购置。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445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长春极地风情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天津金色童年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青岛梦幻岛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8621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