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做法和经验
2020-01-20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一)建立经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村矿和谐
一是企业收益村矿共享。鼓励参与全市一、二轮煤炭资源整合的企业,让出新增可采资源量的10%~15%,由煤矿所在村组的村民,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资源价款加15%收益的价格购买,使村集体成为煤矿的股东,拓宽村民致富门路;鼓励新建地方煤矿让出3%~5%的股份给涉煤村集体经济组织,吸收村民参股;鼓励现有中小型煤矿企业让出一定的股比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村民以土地收益权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向企业投资入股。凡是有集体煤矿的村组,鼓励村民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利益分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各县区要协调当地煤炭开采企业,按照吨煤利润提取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改善当地村民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
二是多渠道增加村民收入。县区政府要根据煤矿企业的用工条件,安排专项资金,成立专门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训村民,引导村民离土不离村,就地转变为产业工人。煤矿企业应优先吸纳当地符合用工条件的剩余劳力,增加村民工资性收入;积极组织村民围绕煤矿生产发展相关配套工业产业和运输业、餐饮业、物流商贸业等服务业以及进行工程承包,协调矿区企业主动消化当地的农副土特产品,增加村民的生产经营性收入。
三是履行社会责任,改善矿区环境。鼓励和引导煤矿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活动,并通过给煤矿所在村群众无偿提供生活用煤、给贫困户和老年人提供生活补助、对灾病户给予救助等措施,改善村矿关系。所在地村组要为煤矿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建立矿区发展、煤矿采空区治理、矿区环境污染治理、矿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矿区群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专项基金,由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为矿区群众在资源枯竭后长期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提供保障;鼓励中央、省国有煤炭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对所在村组群众给予扶持和帮助,力争所在村组群众收入达到全县区矿区村平均收入水平。制定国有企业特别是境内中央、省国有煤矿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企业必须按年度公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建立评价体系,对履行情况进行评比,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相应义务。
(二)加强生态保护,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
一是落实生态保护政策。把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措施纳入新建煤矿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过程中,凡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没有执行“三同时”的,不得投产。对国家明令禁止开采煤矿的区域,不得批准项目实施;实行清洁化生产,全市所有生产矿井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清洁化生产要求,“三废”达标排放,防尘防噪措施落实到位;建立煤炭资源开发破坏环境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的约束机制,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破坏性、掠夺性开采行为。
二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积极探索实践,并争取省上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督促煤炭企业把保护和治理经费纳入煤炭生产成本,在生产经营中予以提留;建立对煤炭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评估机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灾害评估鉴定,为赔偿提供等级鉴定依据。各县区要参照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分类制定完善土地征用、生产饮用水源污染破坏、农田污染毁坏及改种、损害赔偿和拆迁安置补助标准;加大采空塌陷区的治理力度,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神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对治理难度大,已经不具备居住生活条件的地方,制定一揽子方案,实施整村搬迁。对村庄压覆煤炭资源的新建矿井首采区,实行先搬后采制度。
三是发展新型产业。制定能源企业绿化政策,使能源企业特别是涉煤企业造林绿化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积极发展非煤产业,加快培育新型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减少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对煤炭经济的过分依赖,减轻环境压力。
(三)规范资源开发秩序,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是提倡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矿井建设,到2011年年底,全市境内所有生产煤矿实现标准化。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新建、改扩建煤矿在联合试运转期,必须达到省级标准化最低等级;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严禁各级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
二是严厉打击违法开采。严禁无证开采,对私开“黑口子”、私挖“明盘”等非法行为,依法坚决从严从快处理;严禁违法出售、出租、转包煤矿或以扩股、合作等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采矿权流转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备案,并缴纳相关税费。违者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矛盾协调化解机制,促进村矿和谐
一是建立村矿矛盾协调机制。制定煤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矿区警务室,健全乡村调委会、治安中心户、信息报送员制度,做到舆情信息畅通、工作处置及时。二是建立组织协调管理机制。倡导涉煤村和所涉煤矿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书记由村干部担任,副书记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组织引导煤矿聘任一名村“两委”班子成员担任煤矿民调副矿长,协调村矿之间事务,有效保障村矿双方权益。三是在涉煤镇逐步推行扩权强镇试点,扩大镇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特别是对辖区煤矿企业的管理服务职能。
(五)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实现矿区和谐
一是健全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村务公开,大力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保障矿区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加强民主理财,村级财务收支、参股分红、扶贫资金和物资发放等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及时或定期公布于众,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是加强矿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换届工作,把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同志提拔到领导班子中;选派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到涉煤村支部担任书记,增强化解村矿矛盾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能力。以“升级晋档、科学发展”为载体,在矿区村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建一类村、扩大二类村、提升三类村、减少四类村。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设岗定责、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不断扩大党员发挥作用的领域和途径。
三是加强基层党员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对流动党员要采取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互动办法,加强教育管理。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发展农村党员。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党性修养,增强服务群众意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矿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村级监督委员会作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矿区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监督企业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合法生产,守法经营;教育引导矿区群众按照法定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认识和依法行使权利。要抓好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和作风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