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 )。
A.拒绝接受,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B.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C.应予销毁,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D.拒绝接受,并不能让经办...
A.拒绝接受,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
B.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C.应予销毁,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
D.拒绝接受,并不能让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展开
B.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C.应予销毁,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
D.拒绝接受,并不能让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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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答案]B
【精析】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答案]B
【精析】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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