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身份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2、诉求不一样: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只是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于案件的重要性大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权利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诉讼目的与原告的目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原告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能是原告,又可能是被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3、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扩展资料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三个条件
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2、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3、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可以独立行使,而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所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法院对本诉讼的诉讼标的的处理有可能涉及到该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但是有权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权提出上诉。
二、有第三人的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共通之处是当事人为多数,但两者在求同之余亦有存异,总的来说,它们还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区分。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1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
4后者不具备摹写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
5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
1前者于本诉的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不同;后者则是同一诉讼标的,
2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对于本诉原被告;后者则必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
3在诉讼当事人追加程序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