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问题

.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六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二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 .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六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二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象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

问:(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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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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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丙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效合同;
2、甲可以请求乙、丙赔偿甲的损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3、丁已经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丙虽为无权处分,但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其支付的合理的对价,丁买台式电脑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取得台式电脑的所有权。
匿名用户
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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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欺骗的行为,甲在知道情况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法院作出交易无效的判决,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连带的赔偿责任
(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合法取得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他是以合理的价格,在不知情的从没有处分权的人手里买的他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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