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刑法案例,快要交案例分析了..请大家帮忙啊...

案例六:被告人马长岭、李金山合伙作买卖盐的生意。因个体运输户周芮和拖欠其货款、借款计人民币14037.5元,多次催讨未果,而对周不满。两被告人经过预谋,准备租车、雇人到周... 案例六:

被告人马长岭、李金山合伙作买卖盐的生意。因个体运输户周芮和拖欠其货款、借款计人民币14037.5元,多次催讨未果,而对周不满。两被告人经过预谋,准备租车、雇人到周家拿东西,逼周还钱。2004年8月16日,马、李二人租了一辆面包车,并雇用了江某某等8人,携带绳子及门锁,于次日凌晨1时许,乘夜深人静之机,窜至周芮和的住处,闯入周家。因周芮和不在家,马长岭等人要钱不成,便强拿周家财物,受到周芮和妻子和妻妹的阻挠。马长岭等人遂将二人的双手捆住,拿走周家的29寸彩电、dvd、滚筒洗衣机、毛毯及皮箱2个(内有衣物、现金1000及一张3000元的存折),并用所租的面包车运走。所拿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被告人李金山用携带的锁将周芮和的家门锁住,把周妻和妻妹锁在屋内,尔后两人离开。两天后周芮和回家才撬开屋门,马上报案。案发后,马长岭、李金山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拿财物也均全部追回。

作为本案的辩方,应如何为马长岭、李金山辩护.....答辩状应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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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平贺拨MF
2006-11-11 · TA获得超过60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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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解析
  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十年二审无罪
  案情:诱蛇出洞,强讨欠款
  陈帮蓉是成都市新都区的一名个体工商户,从事虫草生意。1997年,史可蓉拖欠了她78万元的货款后突然“失踪”,陈帮蓉数次讨要均未果。1999年9月,陈帮蓉得知史可蓉仍在做虫草生意,于是决定“诱蛇出洞”讨要欠款。
  陈帮蓉以出卖一批虫草为由,让女婿李英福充当货主,通过中介人与史可蓉联系交易。史可蓉看货后,决定和其做这笔买卖,便在9月21日与朱文斌、陈英明等人携带现金55万元到指定的交易地点。但史可蓉没想到看到的却是陈帮蓉带领儿子、女儿等十余人等候在此。陈帮蓉向史可蓉出示了当年的欠条要求还钱,但史却说所带的货款是别人的,朱文斌和陈英明也声明这笔款项是帮别人购买虫草的货款。陈帮蓉要求史可蓉出示相应凭证,史拿不出来,于是陈帮蓉大声威胁史可蓉等人,并甩了史两耳光。之后,陈帮蓉又令史可蓉的驾驶员打开车门,从车内搜出55万元现金。此后,陈帮蓉写了一张“收到55万元还款”的收条,又叫史写下一张还欠陈23万元货款的欠条。当天,这笔钱的大部分都被陈帮蓉用于归还债务,她也到新都区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备了案。而史可蓉等离开现场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帮蓉于次日被挡获。这笔55万元的巨款,在事后则被证明确属于港商翁宗旺委托朱文斌购买虫草的货款。
  一审:犯抢劫罪,判刑10年
  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帮蓉在收取债务过程中,明知在现场的现金不属于其债务人所有仍采取威胁和暴力手段,当场劫走他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认为,在作案现场,对方一再声明该款不属史可蓉个人所有,陈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财产所有权,陈帮蓉执意不听申辩,也不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仍然强行劫走现金,放任侵害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因此,成都市中院于2002年7月19日一审判处陈帮蓉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目的是讨债,无罪
  一审宣判后,陈帮蓉不服,向四川省高院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索讨合法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省高院经过再次审理,认为陈帮蓉是在债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情况下,为追讨债务而强行索债,客观上使用了暴力及胁迫手段,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但行为仅针对债务人,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目的。虽然从史可蓉处拿走的55万元事后查明是他人所有,史等人也声明过,但当时的情况不足以使陈帮蓉确认这一事实。陈帮蓉虽然索债方式不当,但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至于陈帮蓉行为客观上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但是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是民法调整范畴,不应以犯罪论处。而陈帮蓉在讨债过程中的暴力、胁迫行为情节轻微,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因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宣告陈帮蓉无罪。
  点评:暴力讨债,一般不定抢劫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索取债务人债务,一般不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处罚。如果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犯罪,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如索债过程中暴力行为突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处理。

  这个可以作为参考,下面这位写的很清楚了,格式没错的。
  回答者:chenyiki - 经理 四级 11-10 20:49

  另外提供两个法条:刑法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为了满足合法债务关系,非法拘禁他人或绑架他人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刑法中的非法拘禁或绑架定罪。

参考资料: 个人认为,该行为属于为满足合法债务关系,非法拘禁、抢劫他人,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应属于非法拘禁罪。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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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厚封
2006-11-10 · TA获得超过51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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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 我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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