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每题15,共计60分)
1、2008年3月5号,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公休日。如果周六日加班,则在加班后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工间休息各一次;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00元,加班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发放;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双方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损失。此合同于2008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08年8月1日,该公司招聘了一批女工。并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08年8月1日到09年8月1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资为每月700块。双方签字后生效。
新招女工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才进入该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这批女工?
(2)该公司与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3、2008年曾在甲公司从事技术开发的赵某离开甲公司,受雇于与甲公司从事同类行业的乙公司,也从事技术开发。不久,甲公司接到举报,称赵某将甲公司自行研究的某软件技术泄露给乙公司。随后甲公司发现其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额突然下降,经调查发现,这一地区的市场出现了与其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且由乙公司生产。结合这种情况,甲公司认为赵某泄露其软件技术,遂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块。但赵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并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分析本案。
4、童某在某学校进修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童某所学专业是电子商务,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童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9年童某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童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童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童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童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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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每题15,共计60分)
1、2008年3月5号,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公休日。如果周六日加班,则在加班后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工间休息各一次;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00元,加班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发放;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双方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损失。此合同于2008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08年8月1日,该公司招聘了一批女工。并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08年8月1日到09年8月1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资为每月700块。双方签字后生效。
新招女工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才进入该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这批女工?
(2)该公司与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3、2008年曾在甲公司从事技术开发的赵某离开甲公司,受雇于与甲公司从事同类行业的乙公司,也从事技术开发。不久,甲公司接到举报,称赵某将甲公司自行研究的某软件技术泄露给乙公司。随后甲公司发现其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额突然下降,经调查发现,这一地区的市场出现了与其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且由乙公司生产。结合这种情况,甲公司认为赵某泄露其软件技术,遂以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块。但赵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并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分析本案。
4、童某在某学校进修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童某所学专业是电子商务,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童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9年童某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童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童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童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童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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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 只有三道题答案:
计算 1.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 2.答: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童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不能全给你。。。这些是老师的给的资源里面所找到的。。。不要太懒了。。PS 星期四就要交了 提醒你一下。。。
计算 1.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 2.答: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童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不能全给你。。。这些是老师的给的资源里面所找到的。。。不要太懒了。。PS 星期四就要交了 提醒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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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只要符合以下,就是合法的: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而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物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约定了劳动者义务,未赋予任何权利,内容显失公平,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驳回了该公司要求刘某支付30万元竞业禁止违约金的请求。
刘某原系某药物技术公司职工,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08年2月24日。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不得在其他同类或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参与其他企业与该药物技术公司的竞争;刘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后,不得抢夺该药物技术公司客户,亦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引诱某药物技术公司的其他雇员离职。但该协议未约定刘某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刘某于2007年1月19日离职,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并以要求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30万元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以同样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药物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但该协议仅约定了刘某的义务,并未约定刘某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曾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以及刘某在职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法院认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遂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5、风夏读者:
工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得不从大城市搬迁到偏僻山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标准补偿)。因此,工厂搬迁后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到新搬迁地点工作),劳动者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
本报法律组 检察日报20090801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只要符合以下,就是合法的: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而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药物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仅约定了劳动者义务,未赋予任何权利,内容显失公平,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驳回了该公司要求刘某支付30万元竞业禁止违约金的请求。
刘某原系某药物技术公司职工,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08年2月24日。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不得在其他同类或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参与其他企业与该药物技术公司的竞争;刘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后,不得抢夺该药物技术公司客户,亦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引诱某药物技术公司的其他雇员离职。但该协议未约定刘某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刘某于2007年1月19日离职,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并以要求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30万元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以同样的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药物技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但该协议仅约定了刘某的义务,并未约定刘某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相关权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曾向刘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以及刘某在职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法院认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遂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5、风夏读者:
工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得不从大城市搬迁到偏僻山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标准补偿)。因此,工厂搬迁后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到新搬迁地点工作),劳动者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
本报法律组 检察日报200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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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不合法 劳动者试用期试合同期限而定 正式合同期限不限制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年 十年一下的不的超过半天 5年一下的不的超过3个月 而一年-3年底不的超过1一个月 试用期工资不少于正式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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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
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
而且该公司按
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
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
合法?如果违法,
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
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
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
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
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
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
1600元;赔偿陈某
5500元
案例1: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
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
而且该公司按
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
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
合法?如果违法,
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
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
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
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
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
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
1600元;赔偿陈某
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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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xian ran bu he fa
xian ran bu he 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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